作者:香蕉集运系统 发布时间:2017-03-31
国际物流运输服务协议
重要提示
本协议包含赔偿限额、免责、权责划分等格式条款,甲乙双方已仔细阅读、充分理解全部条款内容,签署即代表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约定。
为规范甲乙双方国际物流运输合作事宜,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》及相关物流、海关法律法规,甲乙双方本着自愿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达成如下协议,双方共同遵守执行。
第一条 服务内容
乙方为甲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、清关代理、仓储派送等相关配套物流服务,具体运输渠道、目的地、时效、费用以双方确认的订单、报价单及沟通记录为准。
第二条 甲方申报义务与货物合规约定
1. 如实申报义务: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时,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申报货物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实际价值、用途、材质等全部信息,严禁低报、瞒报、虚报、伪报货物价值及货物属性,严禁拆分货值规避申报、避税。
2. 瞒报违规追责:因甲方瞒报、错报、虚假申报导致货物海关扣货、查验罚款、没收、退回、销毁,或产生关税、滞纳金、行政处罚、民事赔偿等一切费用及损失,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。同时乙方因此产生的罚款、服务费损失、第三方追责损失、维权合理费用等,均有权向甲方全额追偿。
3. 违禁品禁止约定:甲方承诺委托运输的货物严格遵守中国及目的国法律法规,严禁邮寄、托运易燃易爆、管制刀具、枪支弹药、毒品、侵权假货、危险品、违禁动植物、色情违禁品、涉密物品及一切国内外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。
4. 违规处理权限:若乙方发现甲方托运违禁品、违规品,或查实甲方刻意瞒报、伪报信息,乙方有权立即暂停运输、暂扣货物、直接退运、上报海关及执法部门,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、罚款、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,且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,并追究甲方全部违约责任。
第三条 货物保价与赔付标准
1. 保价赔付规则
甲方可自愿为货物购买物流运输保险。投保货物出险后,以本协议约定分档限额为赔付上限,乙方可协助甲方按照保险公司标准及保单条款另行办理理赔手续。
货物发生毁损的,按照投保金额分档确定赔付上限,并结合实际毁损程度核定赔付金额:
(1)投保金额0元(含)至800元:最高赔付150元;
(2)投保金额801元(含)至4000元:最高赔付400元;
(3)投保金额4001元(含)至7000元:最高赔付700元;
(4)投保金额7001元(含)至10000元:最高赔付1500元。
索赔方应当提交开箱视频、货物外包装照片、货物毁损照片,由乙方结合货物实际损毁情况核定最终赔付金额。
货物在运输途中确认遗失的,索赔方需提供货物实际采购价值凭证、货物运送至乙方仓库的物流凭证;当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采购价值不一致时,以二者中较低金额作为赔付计算依据。
2. 无保价赔付上限(核心约定)
甲方未主动购买运输保价的所有货物,运输全程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。若运输过程中发生丢件、破损、灭失等乙方责任问题,按单份运单为一票计算,乙方最高赔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元/票(含本次订单所有运费、杂费),不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付,超出上限的所有损失甲方自行承担。
3. 不予赔付情形
无保价货物因自身质量问题、包装破损、自然损耗、人为开箱、甲方操作失误、收件人拒签、地址错误等非乙方直接责任导致的损失,乙方不予任何赔付。
4. 理赔时效
货物发生毁损、遗失后,甲方应在知晓事故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理赔材料,逾期未申请或材料不全的,视为自动放弃理赔权利。
5. 例外约定
若货物损毁、遗失系乙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,本条款约定的赔付限额不再适用,乙方按货物实际价值全额赔偿。
第四条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
因下列人力不可抗拒、乙方无法预见、无法避免、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,导致货物运输延误、签收延迟、滞留、扣货、无法派送的,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、违约、补偿责任,不赔付任何时效损失、货值损失、客户违约金:
1. 官方行为:各国海关例行查验、专项稽查、政策调整、清关管制、临时禁运;
2. 运输故障:远洋大船故障、船舶检修、航线调整、港口调度延误、运输工具突发故障;
3. 自然灾害:台风、暴雨、洪水、地震、暴雪、雷电等自然不可抗力;
4. 社会事件:码头工人罢工、港口停运、地缘冲突、社会骚乱、航空/海运管制、目的国政策封禁等突发公共事件;
5. 其他一切非乙方可控的客观不可抗力因素。
上述情形发生后,乙方会第一时间告知甲方,并尽力协助跟进货物状态、配合处理后续事宜,但无义务承担任何损失赔偿。
第五条 甲方补充责任约定
1. 甲方需保证收件信息(姓名、电话、地址、邮编)真实准确,因信息错误、收件人拒收、无人签收、失联导致的退件、延误、弃件,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,已付运费不予退还。
2. 甲方货物包装需符合国际运输标准,因包装简陋、破损、未加固导致的货物破损、渗漏、污染其他货物,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。
3. 若甲方货物产生关税、税费、清关杂费,均由甲方自行承担,乙方仅协助代缴代办,不承担任何税费兜底责任。
第六条 乙方服务责任界定
1. 乙方仅负责常规物流运输操作,承诺正常渠道合规运输,无主观恶意拖延、丢件、损坏货物行为。
2. 除本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的无保价限额赔付外,乙方不对间接损失(含甲方客户违约金、利润损失、口碑损失、误工损失等)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第七条 违约责任
1. 甲方违反如实申报、违禁品约定的,属于严重违约,乙方有权终止服务、没收服务费、追偿全部损失,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2. 乙方未按约定限额履行赔付义务的,甲方有权追偿对应限额内的损失。
第八条 争议解决
甲乙双方合作产生争议,优先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无果的,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第九条 其他约定
1. 本协议为长期通用协议,甲方下单、委托运输、付款行为,即视为默认认可本协议所有条款,无需每次单独签约。
2. 本协议未尽事宜,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口头约定不作为履约依据。
3. 本协议条款与国内外法律法规冲突的,以现行法律为准,其余条款继续有效。
4.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双方确认本协议预留联系方式、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。